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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大梦敦煌》著作权之争再起波澜

日前,省高级人民法院一纸“应诉通知书”送抵创作、演出舞剧《大梦敦煌》的兰州歌舞剧院,意味着省高院已经受理了原告方上诉的有关《大梦敦煌》著作权纠纷案。于是,诉讼时间长达9年之久的《大梦敦煌》著作权纠纷又一次掀起波澜。

  原告说法:舞剧剽窃了小说

  原告许维,曾以敦煌为题材独立创作了中篇小说《沙月恨》,讲述了关于鸣沙山和月牙泉凄美的神话爱情故事。1987年,该小说与另外几篇敦煌题材的小说结集成册,以《敦煌传奇》为书名由甘肃省人民出版社出版。
  许维称,1997年他在一次关于舞剧《西出阳关》的研讨会上第一次见到苏孝林,当时苏孝林想请他写一个关于敦煌题材的舞剧剧本,而自己则向苏孝林表达了想以自己的小说《沙月恨》为蓝本进行改编的想法,苏孝林对此表示了很大的兴趣。但自此之后,他便再未等到苏的邀请。
  2000年4月,由兰州歌舞剧院创排的舞剧《大梦敦煌》在北京首演并引起了巨大轰动,当时有一则细致的报道在描述该剧剧情时这样写道:“曾经有一位少女月牙为了真挚的爱情而以死相许,最后化作一泓美丽的月牙泉,紧紧依恋在自己恋人莫高的身边,日日相伴,厮守千年。”
  许维看到后,认为这正是自己小说《沙月恨》的基本故事情节。许维随后找到了《大梦敦煌》的文学剧本,发现该剧在人物设置、故事情节和故事反映的年代上与自己的小说颇为相似。《大梦敦煌》在兰州公演时,许维还发现“说明书”的主创人员名单中所署编剧为赵大鸣(执笔)、苏孝林,便认为这是苏孝林未经自己同意,擅自与赵大鸣合作,将自己的作品改头换面后编为舞剧,并堂而皇之地冠以“创作”之名。
  随后,许维就《大梦敦煌》版权问题向有关部门提出质疑,未果后,2002年6月,许维以兰州歌舞剧院、苏孝林、执笔编剧赵大鸣侵犯其小说《沙月恨》著作权为由提起诉讼,要求判令被告兰州歌舞剧院立即停止对其著作权的侵害,根据小说《沙月恨》改编的舞剧《大梦敦煌》未经其许可不得再演出,由被告向其赔礼道歉,消除影响,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,精神损失费10万元,并承担所有诉讼费用。

  被告说法:《大梦敦煌》是原创

  针对原告许维的说法,被告方兰州歌舞剧院、苏孝林、执笔编剧赵大鸣在法院庭审中均予以驳斥。
  兰州歌舞剧院认为,《大梦敦煌》和《沙月恨》分属不同的艺术表现形式,就舞剧而言,故事只是其中一个元素,加之舞蹈、音乐、灯光、舞美、服装以及演员特别是舞蹈演员的独创性表演,才能构成一个完整的舞剧。因此,该诉讼案是原告许维在没有搞清《大梦敦煌》的著作权人究竟是谁的情况下滥用诉讼权的产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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