封建社会“优伶戏子”的出身来源(戏曲小常识)
“王八、戏子、吹鼓手”;“鹌鹑、戏子、犸猁猴”,这都是旧时代民间常说的俗谚,把唱戏谋生的人划入到“下九流”中。明代时,官府曾明文规定,唱戏的在“乐籍”,属于贱民,平日里得穿绿袍,戴绿巾,以区别于一般老百姓;有的地方甚至还规定了戏子除了应承、演出外,日常不准穿靴子,社会地位简直和娼妓差不多。
“乐籍”制度在清雍正之后虽然逐渐废除,但整个社会对唱戏的歧视,却直到大清王朝覆灭,还没有终止。
在漫长的封建社会,优伶戏子的地位卑微,和其出身来源有密切关系。
考察职业优伶的历史,可以发现,其主要来源大致有几个方面:其一是富贵人家在奴仆中选取体貌端正、嗓音响亮,或者有一定特色的人教以音乐、舞蹈和滑稽调笑,使其成为演员。他们虽然还是奴仆的一部分,但已独立分化成专供主人声色之娱的精神工具。其二,是在战争俘虏中选取合适人才,习练歌舞,以供新主人取乐。其三,是把罪臣的妻子儿女降低身份,让其操持低贱的优伶职业。其四,是宫廷官府、富贵人家以及职业戏班采买而得。
无论是奴仆还是俘虏,无论是罪臣妻孥还是采买的贫家子弟,这些充当优伶的人都没有人身自由,是主人的私有财产,生杀予夺全凭主人处置。
优伶的地位卑微,连其婚配也没有自主权,往往是由主人指配为婚,婚姻的缔结多在同行群体中进行,其子女也便成为新的戏子仆役。
元代夏庭芝所著的《青楼集》中,共录有著名的女演员一百多人,男演员三十多人,其中有许多属于夫妻、姐妹、兄弟、翁媳的关系,由其可见优伶婚配状况和世代相传之一斑。
但是,戏剧毕竟是中国古代民众最主要的娱乐形式,是了解历史,沟通外界信息的重要平台,深受民众欢迎喜爱,有许多身份自由的人便自发投入其中,成为演员。
对这些来自民间的戏班和演员,元、明、清三代统治者多采取限制禁绝的态度。《元史·刑法志》明文规定:“诸民间子弟,不务正业,辄于城市坊镇演唱词话,教习杂戏,聚众淫谑,并禁治之。”明初不但限制优伶演出,对民众的自演自乐活动也曾严加禁止。
到了清代,对于优伶的演出限制更加严苛,《大清律例》说:“城市乡村,如有当街悬灯,唱演夜戏者,将为首之人,照违律杖一百,枷号一个月。”
对于女演员,则迫害更甚,认为:“名虽戏女,乃于妓女相同,应禁止进城。如违,进城被获者,照妓女进城例处分。”
节选自樊城 《豫剧春秋》第五章 来源 大河论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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